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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相关单位或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等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2:58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19
权力事项名称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相关单位或者从事音像制品出版等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版、进口单位,擅自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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