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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2:3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18
权力事项名称 对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九条:印刷或者复制、批发、零售、出租、散发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禁止内容的出版物或者其他非法出版物的,当事人对非法出版物的来源作出说明、指认,经查证属实的,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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