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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2:1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17
权力事项名称 出版单位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出版管理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印刷、发行单位出版、印刷、发行未经依法审定的中学小学教科书,或者非依照本条例规定确定的单位从事中学小学教科书的出版、发行业务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出版、印刷、发行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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