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21:39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16
权力事项名称 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印刷或者复制、发行未署出版单位名称的出版物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发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