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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4:19:5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12
权力事项名称 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进口、印刷或者复制、发行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禁止进口的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走私的境外出版物的;
(三)发行进口出版物未从本条例规定的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进货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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