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六)出版单位擅自中止出版活动超过180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