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五)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其进口的出版物目录报送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