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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1:03:5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13201
权力事项名称 出版单位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六条: 出版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版面,或者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的;(二)利用出版活动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出版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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