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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1:03:3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99
权力事项名称 出版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单位委托未取得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等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通过  2016年2月修订)第六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出版物、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一)出版单位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二)印刷或者复制单位未取得印刷或者复制许可而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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