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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57:0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95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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