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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54:0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93
权力事项名称 对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五) 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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