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89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 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