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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27:3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88
权力事项名称
对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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