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87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机构和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生产企业之间,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利益关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国务院令第129号)、《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及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在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发现存在无照经营情形的,应当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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