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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24:2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86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暂行办法》(2009年8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0号)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提供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施、工具,对个人可以并处5千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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