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83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在公共场所播放或以其他方式传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九条: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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