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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20:2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82
权力事项名称 对在本单位的有线(闭路)电视系统中传送所接收的境外电视节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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