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8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持有接收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的除涉外宾馆外的其他单位,将接收设施的终端安置到超越其规定接收范围的场所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实施细则》(1994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至第十四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其具体处罚措施如下: (一)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可给予警告、一千至五万元罚款、没收其使用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吊销《许可证》等处罚; 第九条 禁止未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第十条 安装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施工单位,必须持有《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许可证》。……第十一条 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许可证》载明的接收目的、接收内容、接收方式和收视对象范围等要求,接收和使用卫星电视节目。……第十二条 禁止电视台、电视转播台、电视差转台、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系统转播卫星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第十三条 《许可证》不得涂改或者转让。……第十四条 有关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宣传、广告不得违反《管理规定》及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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