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38-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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