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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时间:2017-11-21 09:27:2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38-001
权力事项名称 1.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 2003年6月国务院令第382号)第三十一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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