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37-001 |
| 权力事项名称 |
1.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 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31号)第三十二条 艺术考级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停止1年艺术考级活动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开办艺术考级活动资格,收缴《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资格证书》: (一)委托承办单位未按规定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或者委托的承办单位不符合规定的。(二)发放未经监制的《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三)向被宣布考试无效的考生发放《社会艺术水平考级证书》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设置考场范围的。 (五)违反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多收费的。 (六)阻挠、抗拒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监督检查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艺术考级机构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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