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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38:16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44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发行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2010年7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3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擅自制作、发行、播出电视剧或者变更主要事项未重新报审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 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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