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4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制作、向境外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电视剧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 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 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高广播电视节目质量,增加国产优秀节目数量,禁止制作、播放载有下列 内容的节目:(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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