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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48:5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56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利用卫星方式传输广播电视节目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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