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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

时间:2017-11-21 09:49:2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57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设立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广播电视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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