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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49:49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58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取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站)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1990年11月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2号)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当地有线电视设施和有线电视播映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二)对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获得许可证私自开办有线电视台、有线电视站,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私自利用有线电视站播映自制电视节目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私自利用共用天线系统播映自制电视节目或者录像片的,可以处以警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同时没收其播映设备;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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