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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等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50:5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60
权力事项名称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等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在所传送的节目中插播节目、数据、图像、文字及其他信息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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