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业务的处罚 |
| 时间:2017-11-21 09:51:18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
|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61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从事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有线)时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业务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广播电视传送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未按照许可证载明事项从事传送业务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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