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往期回顾(归档) > “放管服”改革清单 > 行政权力清单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46:0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49
权力事项名称 对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三)转播、播放广播电视节目违反规定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分享到: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主办 各区(市)、市直各部门内容保障
枣庄市文化和旅游局办公室运行维护 地址:枣庄市新城区 电话:0632-3224760
备案编号:鲁ICP备11016190号-1 网站标识码:3704000009 鲁公网安备 370403020001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