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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40:4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47
权力事项名称 对播放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节目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含有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禁止内容的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制作、播放、向境外提供,收缴其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批准机关吊销许可证;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国务院令第228号,2013年12月国务院令第645号修改)第三十二条: (一)危害国家的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二)危害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破坏民族团结的;(四)泄露国家秘密的;(五)诽谤、侮辱他人的;(六)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渲染暴力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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