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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56:4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71
权力事项名称 对播出含有禁止内容的广播电视广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通过  2011年11月修订)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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