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68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 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 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 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违法单位或个人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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