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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09:54:4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68
权力事项名称 对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内容违反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赴国外租买频道和设台管理暂行规定》(2002年2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12号)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其予以警告,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予以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以租买频道和设台的方式在国外播出的节目须符合对外宣传的需要,具有针对性。同时符合以下要求: (一) 符合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 向世界全面、正确地介绍中国; (三) 有利于树立和维护中国的良好形象; (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的团结; (五) 有利于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 (六) 有利于中外的关系的发展和文化的交流; (七) 尊重所在的国(地区)的法律以及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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