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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02:5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73
权力事项名称 对播出机构违反商业广告播出时长相关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通过  2011年11月修订)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以及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插播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五条 播出机构每套节目每小时商业广告播出时长不得超过12分钟。其中,广播电台在11:00至13:00之间、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商业广告播出总时长不得超过18分钟。
在执行转播、直播任务等特殊情况下,商业广告可以顺延播出。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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