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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时间:2017-11-21 10:07:3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77-001
权力事项名称 对播出商业广告不尊重公众生活习惯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9年9月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1号)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替换、遮盖广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播出商业广告应当尊重公众生活习惯。在6:30至7:30、11:30至12:30以及18:30至20:00的公众用餐时间,不得播出治疗皮肤病、痔疮、脚气、妇科、生殖泌尿系统等疾病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疗和妇女卫生用品广告。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枣庄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违法单位或个人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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