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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09:39:4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07
权力事项名称 对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擅自开展美术品进出口经营活动或者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的组织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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