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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13:2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13
权力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通过,2016年2月修订)第二十九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文化行政部门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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