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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06:27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11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美术品进出口管理暂行规定》(2009年6月文化部、海关总署 文市发〔2009〕21号) 十三、擅自更改、增减批准进出口的美术品数量、作品名称和其他资料,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文化行政部门批准文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撤销原批准文件,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美术品进出口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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