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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04:11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08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营含有国家禁止内容的美术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美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04年6月文化部令第29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没收作品及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美术品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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