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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34:4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7
权力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规定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网络游戏运营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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