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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或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资质单位运营网游,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对战,推广宣

时间:2017-11-20 10:34:1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6
权力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或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资质单位运营网游,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对战,推广宣传禁止内容,诱导用户获取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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