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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或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资质单位运营网游,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对战,推广宣
时间:2017-11-20 10:34:1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6
权力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制定网络游戏用户指引和警示说明,或未在网站和网络游戏的显著位置予以标明,未采取措施防止未成年人沉迷游戏、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伤害,无资质单位运营网游,未经用户同意强制对战,推广宣传禁止内容,诱导用户获取产品和服务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一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企业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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