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25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进口网络游戏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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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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