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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进口网络游戏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

时间:2017-11-20 10:33:39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5
权力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提供含有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未按规定履行变更手续、进口网络游戏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含有本办法第九条禁止内容的网络游戏产品和服务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上网运营未获得文化部内容审查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的;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进口网络游戏变更运营企业未按照要求重新申报的; (五)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进口网络游戏内容进行实质性变动未报送审查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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