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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规定禁止内容不停止提供、立即报告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32:12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3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发现互联网文化产品含有规定禁止内容不停止提供、立即报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三十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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