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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31:1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1
权力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规定含有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提供含有本规定第十六条禁止内容的互联网文化产品,或者提供未经文化部批准进口的互联网文化产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处1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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