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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

时间:2017-11-20 10:29:2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20
权力事项名称 对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五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批准文号、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未在其显著位置标明文化部备案编号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六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擅自变更进口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名称或者增删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停止提供,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七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经营国产互联网文化产品逾期未报文化行政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2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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