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权力事项编码 |
3704000203219 |
| 权力事项名称 |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的处罚 |
| 权力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 实施主体 |
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
| 实施对象 |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
公开范围 |
社会公开 |
| 备注 |
无 |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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