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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27:0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18
权力事项名称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未在其网站主页的显著位置标明《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未标明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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