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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26:14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
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16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查处。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擅自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组织机构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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