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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26:33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17
权力事项名称 对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文化部令第51号)第二十二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逾期未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互联网文化活动,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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