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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时间:2017-11-20 10:46:25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32
权力事项名称 对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文化部令第47号)第五十八条 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检查营业性演出现场,演出举办单位拒不接受检查的,由县级以上文化主管部门或者文化行政执法机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演出举办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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