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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时间:2017-11-20 10:43:30  来源:枣庄市文广新局  作者:文宣

权力事项编码 3704000203230
权力事项名称 对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在企业网站、产品客户端、用户服务中心等显著位置标示《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等信息;经批准的进口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批准文号;已备案的国产网络游戏未在其运营网站指定位置及游戏内显著位置标明备案编号;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未保障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发现游戏用户发布违法信息的,未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服务协议立即停止服务,保存记录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处罚
权力类别 行政处罚
实施依据 《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文化部令第49号)第三十五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三款、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并可根据情节轻重处10000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市文广新局 承办机构 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支队
实施对象 网络游戏经营单位 公开范围 社会公开
备注  无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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