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 |
枣庄市文广新局 |
承办机构 |
市文广新局 |
事项名称 |
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扶持项目申报、初审 |
事项类别 |
政策支持类 |
实施依据 及条款 |
1、 (文港澳台发〔2013〕34号)“第七条申报材料:各地方文化厅(局)向文化部提交关于申报重点项目的请示,同时附上对所报项目及其申请单位的初审评议及下列材料:由申报单位签字盖章的《年度对港澳文化交流重点项目申报表》(见附件)、完整详细、可操作性强的活动方案、港澳合作方邀请函、双方协议书或合同、项目预算表。 |
服务对象 |
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
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收费依据 及标准 |
无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按照省通知要求截止日前报送 |
咨询电话 |
0632-8687779 |
投诉电话 |
0632-3224760 |
备 注 |
无 |
|